
第一篇:美容行业的辞职报告
美容行业的辞职报告
xx经理:
我带着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由于您对我的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公司,并且在短短的几周时间获得了许多的机遇和挑战。经过这几周在公司从事市场的工作,使我在美容行业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怀感激!
公司无论工作环境、团队、压力,甚至个人喜好,我都很满意。但,因为某些个人的理由,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申请 ,并希望能与今年4月6日正式离职。
感谢您给我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才华的舞台,感谢您给了我一个能与一群出色员工一起工作的机会,感谢您在我们共同工作的这段时间给予我的支持与鼓励!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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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美容行业调查报告
经济结构:
94.78%为民营资本
4 .11%为外资或混合资本
美容美发机构注册资金:
30万元人民币以下者有72 .31%
营业场所:
租赁方式为主,占88 27%
涉及相关产业:
美容、美发、化妆品、美容器械、美容教育、美容媒体、美容会展和美容营销等 目前规模以及产业资金:
全国约有20余家美容美发专业媒体,行业每年约有110余场美容美发专业展会
182万家各类美容美发机构,3100余家化妆品生产企业,600余家美容美发培训机构,形成了约2585亿元人民币的美容美发服务产值和约960亿元人民币的化妆品产值
销售渠道:
日化线、专业线、专卖店、药店、超市、电视销售、网上销售和直销等多种途径的销售通道。 分布情况:
全国各类美容美发机构主要集中在城市(包括乡镇),有近50%是在近五年内新开业的;以生活美容服务为主占75.91%,以美发服务为主占24.08%。
经济收入:
抽样调查表明,全国美容美发机构的每店平均营业收人为11.63万元/年,中心城市的大型店收较高,年收入超过60万元人民币者达到43.84%,小店的年收入多在5—10万元人民币,行业员工月收入平均约为1loo元人民币左右;全国美容美发机构巾约52.6%为盈利,38.5%为持平,8.9%为亏损。美容美发机构经营处于良性的运行状态中。
经营管理方式:
抽样调查表明,美容美发机构管理模式以家族式占主导地位,经营方式正由单一走向综合,
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品牌经营机构发展连锁方式,加盟经营占87.98%;美容美发服务机构的形态表现为发廊型、沙龙型、治疗型、休闲型、享受型、专门型和会员型,有80.25%的美容美发服务机构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会员制经营方式,在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机构中则100%以不同形式采用会员制经营;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约占10.23%,大多数中小型机构都由投资者自己为主体进行管理,但大型机构由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占主流;运用网络信息化或电脑数字化手段进行管理者在被调查的机构中约占5.72%,已初见端倪。 从业人员:
据调查,美容美发从业人员平均年龄约为25.72岁,男女性别比例约为21.42比78.58。显示出是一个以女性为就业主体的优势产业;在从业人员中属本埠就业者占40%,属外省籍或远郊者占60%,这种情况在中心城市更为明显;在从业人员中约有70%为自谋职业及创业者,再就业者约占10%,“40-50”大龄人员约占3%左右
教育培训支撑行业发展:
据调查,美容美发机构的从业人员初中及以下学历者占35.1%,高中及中专技校者占53.53%,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占11.38%。从业者接受教育程度偏低,与美容美发业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与人体卫生相关的服务性质的要求有所差距。
调查表明,美容从业人员中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者约占53.92%,近一半人员无专门教育经历,其中有医学背景者只占3.83%。目前专业培训亦多为1一3个月的短期培训,这与国外美容专业教育、后续培训,特别是学历教育有很大差距。
消费关注热点:
调查表明,有70%的被方者对未来美容美发业发展持乐观态度。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前三个因素是美容美发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素质(占28.60%),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占15.2%),用具的卫生安全性(占12.1%)。
评价满意度较高的是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评价较低的是管理和服务质量。在被访者中,有去美容美发院的意向者占90%以上,其中60%的人有去过美容美发院经历;有80%以上的被访者对普通美容美发服务价格持接受态度,办理消费月卡(占19.28%)和年卡(占23.08%)
已成为主要方式之一,消费以城市为主(占70.05%)。美容美发消费者的男女性别比例为19.61%:83.39%;年龄段主要集中在20岁一50岁(占81.04%);大专以上学历的消费约占45.86%;社会地位较高和职业相对稳定的人员是消费主要群体(占93.12%);农民及农民工消费约占6.88%,广大农村的美容消费已开始显现一定的消费势头。
政府社会关注热点:
中国美容美发业经过自主发展,已经从过去的自发状态,问归于成长期的自觉状态,行业需要良好的发展环境,市场需要规范。有88.69%的被访者希望行业法制化管理,在规范有序环境下发展;有89.5%的被访者希望健全标准化体系,保障卫生安全,提高服务质量。调查还表明,有超过60%的正规美容美发机构的从业者希望能够建立执业资格制度,并且将执业资格作为企业注册开业和人员从业的必备技术条件,这一主张与目前国际通行的美容美发业管理模式相符合。
第三篇:2014整形美容行业调查报告
2014整形美容行业调查报告
目前,中国整形美容行业发展迅速,拥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有资料统计,截止至2014年,中国从事整形美容行业相关人员已达60余万人,整形美容相关行业总年产值突破287亿,与房产、电子通讯、汽车、旅游并列国内五大消费热点。 现阶段,中国整形美容行业涵盖了医疗整形、医疗美容、注射美容等多方领域,涉及到包括骨科、妇科、口腔科、外科等众多学科,已形成集整形器械、整形材料、整形技术的研发、生产、销售、应用于一体的综合性产业链。
据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整形美容最为著名的韩国,其整形美容行业的年产值大约是600亿元,占据韩国gdp的4%。中国作为人口数量世界排名第一,gdp总量世界排名第二的大国,整形美容市场的需求及行业的发展在未来的五到十 ……此处隐藏4468个字……册机关注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2014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拟设美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依据2014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依据2014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6、符合卫生部颁发的美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依据卫医字[2014]103号《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依据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8、符合海淀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据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9、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医师以上职称;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本市户籍(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办法》第十一条);
10、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医士以上职称;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本市户籍(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办法》第十二条);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监督四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审核。
踏勘现场。对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进行现场踏勘,熟悉拟设美容医疗机构的使用面积、科室布局设置等可行性报告中的内容,以及周围建筑、道路、市政及环境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中的内容是否符合标准。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10条、或有第11条所列情形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12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监督所主管副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部分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 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 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4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送发人员。
部分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送发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转送发人员。
时限:5日
六、送发、校核、核发
(一)送发
工作标准:
1、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审批流程表上签字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监督四科送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送发审批文书,并报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将符合标准的办理经过、附图及申办材料装入工作袋内送校核人员。
对不予批准件,将申办材料送核发人员。
时限:2日
(二)校核
工作标准:
1、设置意见书审批文件、图纸装订成册,附图齐全;
2、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准确,填写内容规范,审核、复审、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3、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监督四科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核通过的,打印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等有关文书,移交核发人员。
时限:2日
(三)核发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核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监督四科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并进行归档。对审核通过的,通知申办人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