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街道办事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街道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并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三条 编制核定根据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的相关文件精神,核定我办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名。鉴于街道现有聘用人员实际情况,各科室新的聘用人员编制数为:党政办人,监察室人,社事中心人,城管科人,财务科人,投促中心人(其中:投资促进科人、项目促建科人、企业服务科人、协税护税办人),社事科人,促和办人,安监站人,食药监所人,综合执法队人。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街道城管综合执法队可设中队长、班长、副班长职务。
第五条 聘用人员严格实行编制管理,编制调整或短期人员需求,报工委会审议通过。各科室人员缺编或拟解聘、辞职人员,由科室向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从其他科室调整或对外招聘人员。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六条 根据编制情况,如各科室聘用人员缺编,由科室根据工作需求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并研究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七条 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坚持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聘用人员招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
(三)符合应聘岗位所规定的年龄、性别、形象、学历、专业和技能等相关条件;
(四)身体健康。
第九条 招聘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编制,科室向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招聘人员的理由、岗位要求、任职条件、人数等;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聘用人员招聘方案》,报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二)组织招聘。按信息发布、报名、履历分析、测试、体检、录用等步骤进行。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终止
第十条 聘用人员必需签订《劳动合同》或《超劳动年龄人员聘用协议书》。
合同签订的程序:岗前培训→上岗试用→试用考核→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二)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刑事拘留以上的和严重违纪、违规的予以开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聘用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不服从组织调配;
3、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推诿拖拉造成较大失误,被群众投诉,经查属实,并造成影响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帮助教育改观不明显的。
4、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的;
5、所在科室或岗位职能被撤销的;
6、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
第五章 培训与轮岗
第十三条 学习培训。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学习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由各用人科室具体组织对聘用人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作风纪律的培训。
第十四条 考试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街道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轮岗交流。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进行岗位交流。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各科室要根据岗位实际,制定本科室聘用人员的考核办法。每月科室负责考核,年终由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注重实绩。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聘用人员比例按照区对街道办事处考核结果而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奖励:
(一)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享受年终绩效奖金(据区相关规定年终绩效奖金人均不超过元)。凡是当年参加工作未满一年的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参加年度考核,按月份计发年终绩效奖金(试用期不计入月份计算);因病离岗1月以上的不参加评优,不计发年终绩效奖(因公治疗和国家法定假期除外);已经辞职、辞退的聘用人员取消年终考核资格,不计发年终绩效奖。
(二)考核为优秀的人员,纳入年度街道聘用人员评优评先人选予以表彰。
(三)按岗位职责,所协助工作获得街道主要领导书面肯定的,增发当月绩效奖元。
(四)个人获得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奖励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元。
(五)个人承担的工作在全区年终目标考核中获得第一、第二、第三等奖,报经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分别给予、、元一次性奖励。
(六)执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制定的《聘用人员专项考核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纪、违规及工作未履职的处理:
(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一次扣绩效工资元,第二次扣元,第三次扣元,累计迟到、早退四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二)无故旷工半天,扣除绩效工资元;无故旷工一天,扣除绩效工资元;
(三)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炒股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发现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取消年底评优资格。一个月内累计检查中发现二次以上,予以开除;
(四)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累计三天(含三天)以上的予以开除;
(五)违纪情节较严重,其行为被区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或媒体负面曝光的予以开除;
(六)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开除。
(七)因个人原因给街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财产损失等情形的,予以开除;
(八)凡被开除的人员街道将永不再聘用。
第八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合同后,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的统一薪酬模式。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和中队长、班长设定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由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薪酬标准及计算办法为:
(一)基本工资:元;
(二)绩效工资:元(执法队员元),工龄工资满一年元,最高元(由政府部门调动至街道的聘用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算工龄工资)。由用人科室将聘用人员当月绩效考核报党政办后,按月发放;
(三)岗位津贴标准:
1、综合执法队中队长:元/月;
2、综合执法队班长:元/月;
3、综合执法队副班长:元/月;
4、综合执法队专职驾驶员:元/月;
5、综合执法队兼职驾驶员:元/月;
6、其他科室特殊技术岗位:工会专干元/月,专职打字员元/月,档案员元/月,财务会计元/月。
(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街道为聘用人员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大病统筹,缴纳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部分由街道代扣代缴;街道按规定及相关标准为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街道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福利待遇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加班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央和省、市、区等法规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法规和中央、省、市、区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用人科室是聘用人员教育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科室长要履行对聘用人员的教育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聘用期内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